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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被拘,刑事辩护获轻判

TIME:2019-11-04 11:11:47 | VIEWS:0
2018年2月,被告人盛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于某、张某等人采用钉机钉凿的方式非法开山采石。2018年3月,张某将部分采得山石以人民币38元/吨的价格销售至周边砂石厂,销售金额人民币6万多元,经鉴定,被盗采的砂岩资源总量为两千多吨,恢复绿化需人民币6万多元,现场遗留的山石价值人民币2万多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禁采区内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盛某被逮捕后,南京振轩刑事律师受委托作为盛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系自首,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绿化修复费用,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盛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最终盛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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