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特征具体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那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如何认定?如何区分与之相似的罪呢?下面,南京刑事律师就来跟大家讲讲这个话题。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如何认定?
1、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3、构成本罪同时构成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何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其他罪名?
1、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界限
两罪在犯罪客体、主体和主观方面具有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广义上来说,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身也是一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对象不同
犯罪对象是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食品;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则要广泛得多,主要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对在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行为。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罪,不要求必须有实害结果的发生;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罪,只要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就构成该犯罪的既遂。
2、在实践中,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
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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