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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南京刑事案件拘留律

TIME:2020-11-30 16:17:19 | VIEWS:0
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对象是现行犯或者主要嫌疑人。犯罪分子是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有证据证明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二是法律紧急状态之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对紧急状态的构成有不同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拘留:

(一)准备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侦查的;

(二)被害人或者亲眼看见的人认定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异地作案、反复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并执行依法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第79条规定的情形,第四项、第五项第80条的法律,它是必要的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何种情况下检察院决定拘留:正在调查的案件检察院本身,罪犯试图自杀,犯罪后逃跑或者逃跑;哪里有毁灭的证据,伪造或勾结在忏悔,检察院可以决定扣留上述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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