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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拟将行拘适用年龄降至14周岁,是否该支持?

TIME:2019-06-11 10:54:41 | VIEWS:0
“行政拘留”(简称行拘)与“刑事拘留”经常为人们所混淆,尽管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行政处罚措施,由行政机关采用,后者是刑事强制措施,由司法机关采用。前者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人,后者适用于涉嫌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行政拘留是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换言之,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免于被行政拘留。
 
然而,这一立法现状似乎将有变动。按照法制日报的消息,公安部计划推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工作,而修订草案拟将行政拘留最低适用年龄从十六周岁降至十四周岁。如果这一修正案获得通过,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将不再被“行拘豁免”。
 
消息一出,公众的态度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赞成者有之,反对者同样广泛存在。赞成方的主要理由是,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立法应当顺应这种趋势,民法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下调至8周岁,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应同步跟进。
 
而反对方的主要理由是,限制人身自由对于未成年人过于残酷,而且效果存疑,将更多的未成年人送进看守所,容易发生交叉感染问题。从有关报道来看,支持降低行拘适用年龄的呼声似乎更高。

 
 
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意味着,在未经司法机关裁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就可以长时间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降低行拘的适用年龄,也就意味着会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利的负担,立法者更应该慎之又慎。
 
行政法主要是管制法,而民法主要是交易法,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民法应当鼓励交易,尽可能地增加交易主体,而国家管制应当保持克制,不能无缘由地扩大管制对象。
 
从这个角度来说,民法降低责任年龄与行政法降低处罚年龄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更不是前者降低了责任年龄,后者就应当要跟随。
 
每当有恶性案件发生,社会上就会出现“重刑”的呼声,降低行拘适用年龄的方案获得如此多的支持,与近些年媒体频频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不无关系,尤其是各类校园欺凌案件的报道,更是不止一次地引发民众对“法律纵容未成年人”的声讨,此次关于降低行拘年龄的呼声某种程度上也是这种情绪的反应。
 
校园欺凌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病难治,医生就容易下猛药,社会治理道理也是如此。恶性校园欺凌案件多发,公众和执法者自然希望通过加重处罚来解决,其实不难理解。
 
加重处罚的确能震慑部分的未成年人,让他们自觉遵纪守法,但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说,却未必就是预防和治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良方”,毕竟不良反应是显而易见存在的。有鉴于此,立法者在进行决策时,有必要避免剜肉补疮。

来源:西风微凉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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