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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TIME:2019-07-24 16:32:53 | VIEWS:0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一直都存在着相似之处,这样的情況,让相关司法部的裁判在判断案件的时候感到棘手。这样主要是因为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表面形式极为相似,难以区分。那么如果オ能够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呢?

 
1、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以签订或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为目的,应具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而合同纠纷当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情況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因而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主要有以下3种表现情况:
 
(1)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有欺骗手段,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诈行为,但并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是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诸如金短缺、周转困难等回题,或者是为扩大宣传履约能力,达到自己的经营目标。这种情况,原则上不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待合同履行的态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并无实际的履行能力且不实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仅履行少量约定义务,目的是骗取相对方的财物;而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对前者可以认定合同诈骗罪,予以处罚。
 
(3)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不同。前者常常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中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后者则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虽然也存在改变用途的情况,但一般对此行为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区分所要注意的问题

(1)采用欺骗手段均会出现在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不能简单地根据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对案件定性

(2)合同
不能履行的原因不易查明,且不能据此做出推定行为人有罪的结论

(3)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有罪

(4)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何时产生犯罪不易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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