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您正在访问的是 振轩刑事辩护团,提供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服务。
152-0516-5657

当前位置: 刑事资讯 > 法律讲堂 >



法律讲堂

南京振轩辩护团

HOTLINE 热线电话
15205165657

诉讼时效中的特殊时效是什么?

TIME:2019-07-25 14:25:40 | VIEWS:0

一、何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超过了规定的时间,实体权利不会丧失,依然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是失了胜诉权。
 
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分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特殊时效
如果是为特殊时效,则:
1、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2、因涉外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另外,诉讼时效并不是不变的,其也会中断、中止;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提是需要先提起劳动仲裁的,对仲裁判决不服的应自判决做出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对裁定不服的应自10日内起诉。
 
简而言之,诉讼时效指的就是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了时间就失去了胜诉权,但是还是可以继续起诉的。而对于其中的特殊时效来说,因为特殊情況而产生的意外情况,可以更改诉讼时效的时间。


振轩刑事辩护团  咨询电话1520516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