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渉嫌金额达到多少才会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中第196条的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构成信用卡诈骗主要界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凭借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涉嫌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其中“"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2、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4、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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