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匿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隐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的行为。
【毁弃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予以撕毁、烧毁、扔弃等,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
【非法开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同意,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是指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经常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或者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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