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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有哪些特征?

TIME:2019-04-10 15:30:01 | VIEWS:0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召开首次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与《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明确恶势力以及“套路贷”的具体认定标准。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因“套路贷”往往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不仅人民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意见2》应运而生。



《意见2》明确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一、“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意见2》明确指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套路贷”犯罪往往制造出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以及软硬兼施“索债”。



对此,《意见2》强调,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旦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二、“套路贷”有哪些基本特征?
南京刑事律师了解到,“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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