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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卖校服多次行贿中小学校长 获刑6年

TIME:2019-05-07 15:17:34 | VIEWS:0
黄某是某服装公司的销售代理商,曾因犯行贿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3月被昆明中院裁定准予假释。

为了获得学校的校服订购业务,服装公司销售代理商黄某行贿了昆明市5所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等,共计人民币68.3万元和价值1.12万元的黄金两根。北京青年报记者5月6日获悉,黄某因犯行贿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判决书显示,为了获得中小学的校服订购业务,黄某共5次向5所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等人行贿。其中,他的行贿对象中,3人是校长,1人是副校长,1人是学校总务处主任。行贿共计68.3万元和价值1.12万元的黄金两根。

行贿数额最多的是2011年10月至2016年期间,黄某为获得晋宁区某中学校服的订购业务,先后六次向时任该校校长的秦某行贿人民币28万元;最少的则是2013年至2016年期间,为感谢时任昆明市某区第三中学副校长徐某在校服订购业务上给予的帮助,黄某两次送给徐某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黄某犯行贿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4年1个月29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该判决没有认定黄某行贿系情节严重,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提出黄某虽具有一般立功情节,可在基准刑20%以内从轻处罚,但原审仅判处两年,属量刑畸轻,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的刑期,罪责刑不相适应。



黄某及辩护人则认为,黄某是某服装有限公司员工,从款项来源、对外名义、款项走向来看,其行贿的责任主体均为公司,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
 
昆明中院认为,黄某以服装公司等名义签订销售合同,通过代理销售赚取中间利润。他为拉拢业务而行贿他人,行贿行为系个人自发行为,无单位授意,用于行贿的款项由个人支付,属个人犯罪。

昆明中院认为,黄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5人行贿共计68.3万元和价值1.12万元的黄金两根,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属情节严重。黄某在前罪假释期间又犯本罪,依法应对其撤销假释,数罪并罚。黄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昆明中院以黄某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期2年8个月28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