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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势力复燃?一恶势力团伙强逼人吃饭被判刑

TIME:2019-08-09 16:29:22 | VIEWS:0

恶势力是指三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诸如强迫交易等特点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组织。
 
石某某在某小区以单元楼某房间为载体开设了一家食堂,雇江某买菜烧饭、石某收款记账。开业前,石某某、江某召集小区的租户至食堂开会,强行要求上述人员至食堂交钱吃饭,明确即使不前往吃饭也要缴纳费用。期间,被害人胡某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期缴纳饭钱而被石某、江某威胁,被迫补缴1100元的未前往就餐的费用。被害人罗某也曾因未前往交费吃饭而被石某殴打。其余被害人因听闻有人被威胁或被殴打,慑于该团伙在小区内的影响力,被迫在食堂营业期间每日到食堂吃饭交钱直至案发。据不完全统计,数十名被害人在该食堂吃饭至少有300多次,交易金额至少达两万六千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在暂住地小区的影响力,开设“食堂”,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该小区内住户就餐,收取“餐费”,强卖商品,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共同犯罪,构成恶势力团伙。
 
最终判处:
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南京刑事律师提醒: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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