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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出纳利用职务之便侵吞50万,获刑一年八个月

TIME:2019-08-28 15:45:20 | VIEWS:0

小婷毕业后进入一家酒店担任出纳,“自从她来了,所有现金的收入、提取、保管、支出、做账都由其一手操办,其中主要负责保管我妻子陆某的两张银行卡,并从中提取现金。”据酒店经营者杨某陈述,酒店系个体工商户,自己是经营者,陆某为实际负责人。
 
2018年11月,我发现好几个采购员暂支单上的现金未及时归还酒店。”据陆某陈述,“于是我就叫上会计和出纳一起查账,结果发现出纳小婷偷偷将抽屉中的收据撕掉,原来这些收据上的钱都是客人直接付给出纳的,理应在之后交给酒店。”被抓个正着的小婷不得不承认此前也拿过酒店的钱,后经查账,发现她将50万元酒店的现金侵吞了。
 
当天酒店便报案,同日小婷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8年12月,自诉人杨某以被告人小婷犯侵占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庭上,站在被告席的小婷为自己心生贪念而铤而走险的愚蠢行为懊悔不已。“酒店所有现金的进出都归我一人管理,平时没有人检查。2017年11月起,就开始从保管的酒店资金中拿钱,小部分用于与男友马某平时生活开销,大部分用于我俩网上玩赌博游戏。”
 
证人马某也证实其与被告人2015年就生活在一起,“她是出纳平时能接触到单位的钱。一开始是为了还网贷,偷偷拿了几笔,后来迷上网络赌博,就越拿越多。”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究竟是职务侵占罪还是侵占罪?”

承办法官指出,按照规定,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指的单位,其财产权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也就是说,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为我国刑法中“单位”的关键。

然而,本案中被害单位系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被告人小婷作为该酒店出纳,并非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所以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酒店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婷利用担任某酒店(个体工商户)出纳的职务便利,将代为保管的酒店财产共计5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于是综合各因素考量判决被告人小婷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责令其退赔全部赃款。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下面南京刑事律师来做相关法律解说。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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