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被告人熊某伙同付某、罗某(均已判刑)来到进贤县,因没钱用遂产生抢劫念头。
下午6时许,被告人熊某等三人尾随被害人叶某来到位于进贤县胜利中路某大厦叶某家中,敲开叶某家门并冲进其家里,采取扣脖子、捂嘴巴、用绳子捆绑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叶某的反抗,抢得现金约500元后逃离现场。
2018年10月,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通过天网视频追踪,在长沙市芙蓉区将熊某抓获。另查明,被告人熊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叶某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来源: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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