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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如何量刑?

TIME:2019-09-16 16:19:20 | VIEWS:0

永州市零陵区村民杨某在禁猎期、禁猎区,非法捕获蛙类15只。9月11日,零陵区法院以杨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0日、21日晚,被告人杨某未取得《狩猎证》和《特殊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猎期、禁猎区,头戴着头灯,手拿网罩和纤维袋,来到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大皮口村一带野外的水田,通过光照的方式猎捕野生蛙类17只。
 
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5月22日在零陵区水口山镇菜市场兜售所捕获的上述17只蛙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抓捕的17只野生蛙类中有5只为三有野生动物黑斑侧褶蛙,有10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另有2只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采用禁止猎捕的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0只,三有动物5只,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长沙晚报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如何量刑?下面南京刑事律师来做相关法律解说。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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