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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处多次寻衅滋事,杭州覆灭一恶势力集团

TIME:2019-04-10 09:56:48 | VIEWS:0
2019年4月8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了两起共7名被告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五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犯罪集团以“花姐”(即被告人)洪某为首,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强拿硬要、寻衅滋事、逼人下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外号“花姐”的被告人洪某多次纠集其余6人社会闲杂人员,多次在多处进行寻衅滋事,形成了以洪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了解,该恶势力集团凭借娱乐场所经营人员“不敢得罪”“害怕报复”“会影响今后生意”等心理恐惧,树立恶名,有组织地数十次在酒吧等营业场所采用赤膊露纹身、言语威胁、酒吧占座、砸酒瓶、扔桌子、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强行要求经营场所负责人或营销人员“招待”,拒不支付费用或支付部分费用,严重扰乱经营场所正常经营秩序,造成损失数万元,并致多人受伤。



 
那么,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罪,今天南京刑事律师就跟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一、寻衅滋事罪的刑法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以上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处以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档次(两档)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三、行为标准(三种类型):
(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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