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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辩护

TIME:2020-05-25 17:10:54 | VIEWS:0
什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怎么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经过:

2018年赵某、江某、陈某共同出资在某商城平台上注册了某一美妆专营店,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江某、陈某经预谋,通过某一美妆专营店销售假冒品牌的口红、香水等化妆品,销售金额共计500余万元,其中陈某强受雇负责客服组管理及销售,陈某霞、蒲某负责网店销售,林某丹、方某负责财务工作。
 
2019年1月,赵某、赵某凯、郑某、林某经预谋,出资在某商城平台上注册了某亿美妆专营店,通过某亿美妆专营店销售假冒品牌的口红、香水等化妆品,并将货物存放在吴某处由其打单、发货,销售金额共计9万余元。2019年底,公安机关从吴某处查获某亿美妆专营店未销售的假冒口红、香水等化妆品,货值共计60余万元。
 
2018年11月,陈某宇通过微信向赵某销售假冒口红、香水等化妆品,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后因质量问题,赵某向陈某宇退货4万余元,2019年3月,公安机关从陈某宇处查获假品牌化妆品,货值约9000元,公安机关认为上述涉事人员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依法惩处。



案发后,南京振轩刑辩团队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之一赵某凯家属的委托,指派张立俊律师为其依法辩护。张律师团队在通过多次进行了会见,并及时与办案单位联系,了解相关案情。认为结合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身体状况等因素,为赵某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2月22日赵某凯被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经过侦查认为,赵某凯有主导实施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宣告缓刑,同年3月赵某凯被捕。庭前,南京振轩刑辩团队律师通过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仔细审阅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全部案件材料,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赵某凯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赵某凯到案后及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真实情况,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从轻处罚。

2、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系初犯,且表现良好。

3、赵某凯愿意主动缴纳罚金。罚金的量刑原则以《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凯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4、被告人赵某凯的犯罪情节较轻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已经被羁押了几个月,起到了对其的惩戒以及教育作用。赵某凯是家中的经济支柱,因此,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终,南京振轩刑事律师提出的几点意见被予以采纳,赵某凯依法被判处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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